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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勇军与杨广芬、福建省尝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军,杨广芬,福建省尝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736号原告陈勇军,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庄若霄,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广芬,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福建省尝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69号。法定代表人杨广芬,负责人。被告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四鹤广场A幢507室。法定代表人林依标,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军与被告杨广芬、福建省尝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杨广芬、福建省尝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