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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田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马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马玉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李树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田某,女,原住址公主岭市。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马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田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某诉称,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田某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田某系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于2011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方查找一直没有下落。故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田某失踪。经查,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田某系母女关系。田某,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该人于2011年离开家后,下落不明,后经家属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6年1月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田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田某仍下落不明。其家中无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系被申请人田某之子,系田某的利害关系人,田某自2011年离开家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现已失踪超过二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间里,田某仍未出现,故对申请人马某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甘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