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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44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悦珂珂审判员 宋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