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封金忠与天津市卓燃电动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金忠,天津市卓燃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101号原告封金忠,无职业。被告天津市卓燃电动车有限公���,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杨北公路西堤头镇永明快捷旅店院内。法定代表人危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亮亮,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封金忠与被告天津市卓燃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经审查,虽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金朝阳电动车商城B区82号,但其办事机构所在地实为天津市北辰区杨北公路西堤头镇永明快捷旅店院内,原告自认在该地点工作。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法院管辖。被告现住所地与原告自述的工作地点均为天津市北辰区杨北公路西堤头镇永明快捷旅店院内,非本院管辖地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鲍树红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共3页,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