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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字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字21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