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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847号原告吕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韩瑞祥,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贵妍人民陪审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王令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