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847号原告吕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韩瑞祥,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贵妍人民陪审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王令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