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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宋玉真、白学生与李存华、成武县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真,白学生,李存华,成武县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9号原告宋玉真。原告白学生。被告李存华。被告成武县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地址:菏泽市岳城办事处岳楼社区菏泽市东风沙发家俱有限公司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真、白学生与被告李存华、成武县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真、白学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李存华、成武县世纪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玉真、白学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真、白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玉真、白学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清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