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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卢金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詹一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詹一良,吴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556号原告卢金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中山路293号。负责人:毛新龙被告詹一良。被告吴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詹一良、吴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妹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丁燕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