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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吴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2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付丽、吴限英,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