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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孟亚丽与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丽,雷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470号原告孟亚丽,女,汉族,1968年1月7日生。被告雷磊,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原告孟亚丽与被告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亚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亚丽诉称,2015年1月,被告以短期内资金周转为由在其住所地向其借款2万元,并承诺一个星期内还款。但到期并未如约还款,其碍于与被告系亲戚关系,故一直未催要。2015年7月12日,其家有急事需要用钱,便委托儿子去向被告讨要,被告一再推诿,给其打了两万元的借条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到了还款日子,被告仍一再推诿,并且态度恶劣,之后被告一直不接电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孟亚丽与被告雷磊原系亲戚关系。2015年1月,被告雷磊向原告孟亚丽提出借款用于短期内资金周转。后原告孟亚丽给付被告雷磊现金2万元。2015年7月12日,被告雷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注明:“借条今借孟亚丽贰万元整,一个月内还清。雷磊2015.7.12”。后双方因还款发生纠纷,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取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借贷关系。现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亚丽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孟亚丽已交,现由被告雷磊承担,被告于付上款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德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