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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刘志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刘志兵,方雷,武汉市楚雄运输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代表人刘增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兵,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雷,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武穴市汉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楚雄运输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代表人熊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志兵、方雷、武汉市楚雄运输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因已与被上诉人刘志兵达成和解协议,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方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