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井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井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553-1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冯井一,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翁法执字第1553号执行裁定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冯井一在信用社的存款帐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冯井一的存款帐号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将被执行人冯井一在翁牛特旗���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622976055xxxxxxxx、62297605509xxxxxxxx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