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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鼎泰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钱宝华,局长。被执行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景军。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西人社监处字(2015)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被执行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何国芬2014年2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102929元及赔偿金51464.5元,共计154393.5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人社监处字(2015)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向何国芬支付上述工资款及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人社监处字(2015)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中责令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何国芬2014年2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102929元及赔偿金51464.5元,共计154393.5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计书8社监处该处理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洁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