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行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常军与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军,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甘04行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军,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白银市白银区居民,住白银区。委托代理人白淑梅,女,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白银市白银区居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常军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以下简称白银分局)法定代表人郭卫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定晶,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彦平,该局公园路派出所副所长。上诉人常军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靖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靖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军委托代理人白淑梅,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定晶、刘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常军于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8212部队服役,2002年2月在部队训练时右膝盖受伤。2005年被安置到银光公司工作,2013年10月与银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劳动争议,常军诉诸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常军的诉讼请求,常军对判决不服,和其母亲白淑梅一起赴京上访。2015年3月15日,常军在北京天安门地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件及随身物品时,发现为上访人员,天安门分局即下达训诫书,告知常军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规劝其到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随后常军被送往位于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2015年3月19日,白银区责任单位和公安机关按照甘肃省驻北京信访工作室通知将常军接回白银。常军在白银分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曾到中央组织部、国家信访局、劳动部、民政部、最高法院、中纪委、八一大楼、城建部等部门上访,白银分局据此事实,认定常军的行为属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常军行政拘留五日。常军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或通过法院诉讼处理。原告常军在没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即越级到中央国家机关走访,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其在中央多部门上访,客观上干扰了接访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别是在天安门地区走访,对该地区的社会治安造成隐患,天安门分局对其行为下达训诫书予以训诫。训诫是行政管理机关为禁止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会对行为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禁止性规范,与行政处罚措施中的警告有着本质的区别,故被告白银分局对其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被告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案件,不违反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制度。原告主张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打击报复残疾军人,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常军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常军上诉请求撤销(2015)靖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白公白公(公)行罚决字(2015)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上诉人出具上诉人在北京上访时扰乱公共秩序现场视频音频资料。上诉人称因部队服役伤残引发安置后劳动纠纷,上诉人及原服役部门协调人员共同多次到三级政府反映无果,均答复国家有法,当地无权处理中央直属单位,要解决只能去北京,让其自己向中央说明情况,迫使进京维权。理由:1、2013年,XXX总理在两会期间新闻发布强调:假如你在地方见不到光明,请你到北京来,中南海大门永远向你大开;2、国家政府法律管理局局长车任俊讲,不准控访、接访、硬访、阻访、拦访,不准非禁、关押、拘留,出现上述情况一把手一律开除;3、宪法规定公民有向任何国家机关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4、中央政法委处理上访人的要求规定和全国政协委员法学教授邸瑛琪接受记者采访中也明确阐述了训诫书的合法性;5、被上诉人违反了《公安局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庭审陈述其是在北京违法,又未在白银扰乱治安,白银公安分局无权处罚。被上诉人白银分局辩称,经我局调查,银光公司、市区相关部门、街道、区法院等相关部门已就常军的信访诉求进行了处理。上诉人自2014年以来,多次到北京地区非正常上访。2015年3月15日在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警方控制带离并予以训诫,后移交白银区政府带回处理,常军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已执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训诫书、白银区信访局调取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渠道及信访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并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上诉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国家机关正常信访,而是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越级上访,其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训诫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一种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常军居住地是白银区,因此我局对常军的行政处罚是符合管辖原则的。上诉人提出《宪法》规定公民有向任何国家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的说法是断章取义,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在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时需要向有关国家相关提出,而不是任何国家机关。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出具上诉人在北京上访时扰乱公共秩序现场视频音频资料,经调查,未有该视频资料,故无法提供。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l、卷宗封面、卷内文书目录;2、白公白公(公)行罚决字(2015)87号、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审批表;4、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5、接收证据清单;6、常军的询问笔录;7、白淑梅的询问笔录;8、白银区信访局情况说明;9、白银区信访局上访人员接访材料;10、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以下简称天安门分局)对白淑梅训诫书;11、天安门分局对常军训诫书;1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3、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4、常军、白淑梅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5、常军户籍证明;16、结案报告书及结案报告;17、案件审核信息登记表、卷内备考表及卷宗封面。原审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白公白公(公)行罚决字(2015)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住院病历,证明在2015年3月18日白淑梅犯心脏病的事实;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的出具的登记回执,内容系白淑梅、常军要求获取在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查获、立案和移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法律手续信息的申请;3、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白淑梅、常军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上诉人提供证据用以证明白银分局拘留上诉人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质证。经审查,本案由白银分局立案、受理,上述证据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不矛盾,不能推翻被上诉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故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常军因其劳动争议问题,已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但常军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正常诉讼,而是越级到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的事实清楚。训诫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被上诉人认定其行为属于扰乱单位秩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提出其违法行为在北京,被上诉人对其无权处罚的上诉理由,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据此该行政处罚案件由被上诉人管辖符合相关规定。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出具上诉人在北京上访时扰乱公共秩序现场视频音频资料的请求,经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要求公开视频资料等证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常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金思刚代理审判员 李志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