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勇与吴进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吴进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61号原告张勇,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安塞县。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被告吴进福,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汪利,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吴进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需进一步协商,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