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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储皓阳与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皓阳,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初10号原告:储皓阳,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怀宁县。被告: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王亚东,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皓阳诉被告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储皓阳于2016年4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皓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储皓阳负担。审 判 长  汪流生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审判员  郑本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