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肇池赌博罪2016刑初38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3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住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于2016年3月30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第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至2015年12月10日间,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荔湾区陈岗路陈岗市场第二档,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2015年12月10日21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当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4279元、31人的投注单据40张。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其中涉案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物品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