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涛诉被告李寿海、李寿江将埋于其承包林地内家族坟墓迁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5民初274号起诉人王洪涛,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68********。2016年3月30日,本院收到王洪涛的起诉状,王洪涛诉称,王洪涛于2008年3月18日承包了心合村东岗的林地,承包期限为永久。2013年春,林地内出现坟墓,占林地面积360平方米,毁坏树木150棵。当时未能找到埋坟的主人。之后又出现了7座坟墓。2015年7月15日,发现前来祭奠的李寿海和李寿江,并得知这些坟墓系他们家族所有。现王洪涛起诉要求李寿海、李寿江将埋于其承包林地内家族坟墓迁出,恢复林地原状或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王洪涛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洪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培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