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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涛诉被告李寿海、李寿江将埋于其承包林地内家族坟墓迁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5民初274号起诉人王洪涛,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68********。2016年3月30日,本院收到王洪涛的起诉状,王洪涛诉称,王洪涛于2008年3月18日承包了心合村东岗的林地,承包期限为永久。2013年春,林地内出现坟墓,占林地面积360平方米,毁坏树木150棵。当时未能找到埋坟的主人。之后又出现了7座坟墓。2015年7月15日,发现前来祭奠的李寿海和李寿江,并得知这些坟墓系他们家族所有。现王洪涛起诉要求李寿海、李寿江将埋于其承包林地内家族坟墓迁出,恢复林地原状或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王洪涛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洪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培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