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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6刑初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5日被邹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邹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6日被邹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邹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玉霞,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刑诉(2016)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慧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李玉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与滕某乙存在经济纠纷。2013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带领付超、郭伟等人到邹平县黛溪办事处南关村物资局宿舍找到滕某乙,强行带到吴某的车上将其载至邹平县城于祖山下,让滕某乙写转款协议,滕某乙不同意,被告人吴某遂用斧头拍打滕某乙脸部,致滕某乙右眼受伤。之后,被告人吴某等人开车载着滕某乙先后到邹平县城香槟广场一房屋内和淄博市周村区王长敏家中进行拘禁,一直到8月4日8时许,滕某乙给吴某出具了金额分别为80万元和160万元的欠条后,吴某等人才让滕某乙离开。经邹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滕某乙伤情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4月22日,刘某在邹平县城烧烤一条街与曲克发生冲突,刘某将曲克捅伤致其死亡后逃逸。被告人吴某规劝刘某投案,将刘某送到邹平县公安局黛溪派出所。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期间量刑。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所举证据基本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某有立功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与滕某乙存在经济纠纷。2013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带领付超、郭伟等人到邹平县黛溪办事处南关村物资局宿舍找到滕某乙,用滕某乙的上衣蒙住其头部,强行带到吴某的车上将其载至邹平县城于祖山下,让滕某乙写转款协议,滕某乙不同意,被告人吴某遂用斧头拍打滕某乙脸部,致滕某乙右眼受伤。之后,被告人吴某等人开车载着滕某乙先后到邹平县城香槟广场一房屋内和淄博市周村区王长敏家中进行拘禁,一直到8月4日8时许,滕某乙给吴某出具了金额分别为80万元和160万元的欠条后,吴某等人才让滕某乙离开。经邹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滕某乙被人打伤头面部,致右眼挫伤,伤情程度为轻微伤。2013年9月5日,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邹平县于祖山小区吴某家中将其抓获,同年9月16日吴某因患病被邹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经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1月26日被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邹平县美时美K量贩式KTV门口抓获。2015年4月22日,刘某在邹平县城烧烤一条街与曲克发生冲突,刘某将曲克捅伤致其死亡后逃逸。被告人吴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同年4月26日在刘某来到吴某家中时规劝刘某投案,并开车将刘某送到邹平县公安局黛溪派出所后离开。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代其与被害人滕某乙协商,取得滕某乙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邹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进行判前社会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吴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家庭成员关系融洽,邻里关系融洽,无不良行为恶习,其所在村委表示能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乙陈述,证实2011年9月份左右,他用陈玉乐欠他400万元的借条一份抵顶了他欠吴某、滕某甲等人的借款,其中包括他欠吴某的240万元。吴某等人找陈玉乐要钱,陈玉乐不同意支付。2013年8月3日21时30分左右,他在朋友徐伟家中被名叫大伟和郭伟的男子拿着弹簧刀挟持下楼,看见吴某在小区门口,几人把他带上一辆黑色越野车,在车上吴某用斧柄朝他左眼捣了一下,将他带到一山上,吴某又用斧柄打了他右眼一下,让他写转款协议。在山上待了40分钟后,几人又把他带上车,带到香槟广场沿街房四楼公寓里面,随后带他到周村一个小区里,让付超看着他,吴某离开了。第二天早上7时30分许,吴某和李克、李铁成到了屋里,让他写了80万、160万的借条各一张,后让他离开。(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她是滕某乙的妻子。2013年8月3日22时许,她得知滕某乙被人带走,遂给吴某打电话,得知滕某乙是被吴某带走的。8月4日6点10分左右,滕某乙发短信让她报警,她遂报警。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他与吴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22日下午,他在邹平县城烧烤一条街与曲克发生冲突,他持刀捅伤曲克后逃走。4月26日上午,他到了吴某住处,从吴某处得知曲克已经死亡。吴某劝他投案自首,并拨打了公安局电话,把他送到黛溪派出所门口后离开。3.证人滕某甲证言,证实他与吴某是朋友关系,也认识滕某乙。2011年8月份左右,他借给滕某乙120万元,同时滕某乙欠吴某200多万元。后来滕某乙被抓后,滕某乙用陈玉乐欠滕某乙400万元的欠条抵顶了欠他和吴某的欠款。他和吴某去找陈玉乐要钱,对方不同意。滕某乙被释放后,吴某多次去找滕某乙,滕某乙一直躲着不见,后来就出了吴某拘禁滕某乙的事情。(三)鉴定意见邹平县公安局(邹)公(刑)鉴(损伤)字(2013)5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补充说明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滕某乙被人致伤头面部,致右眼挫伤,其损伤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其伤情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条款规定的情形,属轻微伤。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吴某、被害人滕某乙。(四)书证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各一份,证实2013年8月4日8时40分许,邹平县黛溪办事处滕家村张某报警,称其丈夫滕某乙于昨天晚上22时许在邹平县黛溪办事处南关村被人带走,要求处理。2.抓获笔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各一份,证实2013年8月4日8时40分许,邹平县黛溪办事处滕家村张某报警,称其丈夫滕某乙于昨天晚上22时许在邹平县黛溪办事处南关村被人带走,要求处理。邹平县公安局黛溪派出所受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经摸排查询,吴某户口所在地为邹平县魏桥镇孟寺村,实际家庭住址为邹平县于祖山小区吉祥路101号。2013年9月5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邹平县于祖山小区吉祥路101号从吴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2015年11月26日23时许,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邹平县黄山三路美时美K量贩式KTV门口将被告人吴某抓获。3.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吴某的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等户籍信息情况,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办案说明一份,本案中涉及的付超、李铁成、郭伟、“大伟”等人至今尚未到案。本案中的王长敏和其妻子经电话联系长期在外地,不愿到公安机关讲明滕某乙与吴某之间的事情。5.办案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4月22日15时许,在邹平县烧烤一条街金太阳烧烤店内刘某与曲克发生争执,两人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持刀将曲克捅伤,曲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在逃。2015年4月26日上午,吴某规劝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刘某投案自首。6.谅解书一份,证实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吴某亲属与被害人滕某乙达成协议,滕某乙对吴某表示谅解。7.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各一份,证实刘某故意伤害案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侦查,刘某于2015年5月7日被逮捕。(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供述其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将其送至公安机关,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有立功表现,无前科,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吴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期间量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赵凤芹人民陪审员  何秀芹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虹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