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促进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贺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促进有限公司,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贺伟,赵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473号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促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先富。委托代理人季永红。被告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伟。被告贺伟。被告赵中锋。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促进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贺伟、赵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和平人民陪审员 侯 艳人民陪审员 肖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舒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