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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毛从笔、王志香与王同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从笔,王志香,王同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毛从笔,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志香,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同信,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从笔等与被执行人王同信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