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特清算初字第0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中鸿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北京普天恒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鸿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天恒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特清算初字第03120号申请人北京中鸿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8号A2610。法定代表人梁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屹东,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普天恒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吕冰,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裁定受理了北京中鸿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建公司)对北京普天恒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恒丰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一案。2016年1月25日,北京普天恒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清算组无法获得普天恒丰公司的任何财务资料,无法了解公司的具体财产状况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普天恒丰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清算组无法与普天恒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联系,亦无法获得普天恒丰公司的任何财务资料及了解普天恒丰公司的财产状况,清算组无法对普天恒丰公司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本案中,因无人能够向清算组移交普天恒丰公司的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本院无法进行清算,应当终结清算程序。申请人中鸿建公司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普天恒丰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北京普天恒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潇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人民陪审员 程藩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杭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