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992号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桃江里12门409号。法定代表人王树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少彬,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安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