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4
案件名称
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冠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冠华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大武路***号。法定代表人常传新,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冠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冠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7608.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97608.36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