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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柳梓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梓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293号原告柳梓林,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陈家坝村。委托代理人朱江,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应北路。法定代表人彭承斌,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柳梓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梓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柳梓林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梓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6元,依法减免846元,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梓林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德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