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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催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249号申请人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红梅,总经理。申请人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130005227543810,出票日期:2015年8月14日,到期日期:2016年2月14日,出票人河南先声电器有限公司,账号670410090000001508,收款人洛阳领格商贸有限公司,账号25721983613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昊图审判员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