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催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249号申请人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红梅,总经理。申请人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130005227543810,出票日期:2015年8月14日,到期日期:2016年2月14日,出票人河南先声电器有限公司,账号670410090000001508,收款人洛阳领格商贸有限公司,账号25721983613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昊图审判员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