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912号原告:蒋某,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王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问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