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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信某与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37号原告: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信某与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马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