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信某与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37号原告: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信某与马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马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