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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X楼XX室。法定代表人冯达强,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吴金花。申请人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5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21,4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3月25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21.4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545号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代理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