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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牛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刑初41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7月2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户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前广场,持自带钥匙,盗走施某某价值820元红色绿驹牌踏板电动车一辆。作案后,将该车放在其租住房内待售。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发还失主。2.2015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户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前广场,持自带钥匙,盗走牛甲价值692元红色中华黑马牌电动车一辆。作案后,将该车存放在其租住房内待售。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发还失主。3.2015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户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前广场,持自带钥匙,盗走王某某价值830元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作案后,将该车存放在其租住房内待售。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被害人施某某、牛甲、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县价格认证中心县价鉴字【2016】002号、县价鉴字【2016】0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5.被告人牛某某辩认被盗电动车、作案工具、盗窃地点的辩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卷宗光盘1份、讯问牛某某视频光盘1份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军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慧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