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2民初316号原告侯某。被告杨某甲。原告侯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在双方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在廊坊市安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杨某乙。原告对被告了解很少,草率结婚,由于被告婚后经常赌博,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8月原告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既要照顾孩子,又要料理家务,被告作为丈夫、父亲,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对家庭极不负责。现原告已心灰意冷,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某乙,现年两周岁,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于2015年8月份一直在娘家居住至今,中途也没有回过被告家,被告去原告娘家找过原告,但每次去双方均发生争吵,并且被告赌博,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当庭否认,被告陈述没有赌博,并且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对陈述事实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生育一女杨某乙,说明感情基础深厚,虽然因琐事争吵,但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相珍惜,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信任,仍不失为一个美好的家庭。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侯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祁靖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