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太仓市倍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光辉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倍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太仓市光辉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139号原告太仓市倍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明。委托代理人吴燕平,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光辉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辉。原告太仓市倍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光辉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太仓市倍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倍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合计414元,由原告太仓市倍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