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何某、陈时国等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陈时国,段家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时国,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抓获,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段家军,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5月15日被假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当阳市人民检��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陈时国、段家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陈时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陈时国、段家军与“欧巴子”(另案处理)经过预谋,由何某驾驶湘D号黑色轿车,载陈时国、段家军、“欧巴子”等人从湖南出发,行至湖北省荆宜高速荆门与宜昌交界处,利用夜间视线不良及车速过慢等特点,采取在高速公路上方人行天桥上向行驶的货车砸石头的方式,将由荆门往宜昌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苏C号半挂车砸停,随后陈时国、段家军与“欧巴子”趁王某等人下车检查之机,进入驾驶室盗得人民币5000多元。事后,被告人一伙将赃款平分。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的经过,三被告人相互之间对照片的辨认笔录,三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所驾车辆行驶路线监控截取照片及行驶轨迹记录,何某、陈时国的旅馆业住宿登记表,扣押何某现金3000元、段家军现金3483元、陈时国现金2200元等物证清单,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余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段家军的释放证明;证人毛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陈时国、段家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陈时国、段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盗窃中,三被告人事前预谋,事中分工配合,事后分配赃款,均起了积极作用,不能以主、从犯认定。被告人陈时国、段家军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辩称何某当庭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各被告人以危险性手段实施盗窃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陈时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段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四、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何某以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陈时国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已经庭审质证并在判决书中详细列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陈时国关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陈时国与原审被告人段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何某、陈时国、段家军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犯。陈时国、段家军因有犯罪��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何某、陈时国、段家军以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陈时国、段家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某关于从轻处罚的理由,原判均予考虑,其要求适用缓刑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陈时国关于原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于法不符,本院亦不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翔审判员 陈晓明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霍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