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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侯纪珍、王芝国等与韩俊、周贞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纪珍,王芝国,韩志明,韩俊,周贞清,胡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侯纪珍。申请执行人王芝国。申请执行人韩志明。被执行人韩俊。被执行人周贞清。被执行人胡丙武。申请执行人侯纪珍、王芝国、韩志明与被执行人韩俊、周贞清、胡丙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遂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俊在银行机构的存款24446.65元(含本金23386.56元、一审诉讼费728元、执行费333.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贞清在银行机构的存款55888.19元(含本金54385.56元、一审诉讼费728元、执行费77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丙武在银行机构的存款55888.19元(含本金54385.56元、一审诉讼费728元、执行费77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庆代理审判员  丁 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