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申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单人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人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人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负责人:伍益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川,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博,该行员工。再审申请人单人侠因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