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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葛晓群与程某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群,程广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25号原告:葛晓群,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程广增。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晓群与被告程广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晓群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广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晓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晓群撤回对被告程广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葛晓群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