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武汉住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颐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住友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颐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34号原告:武汉住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法定代理人:丁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东,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颐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329号东湖香榭水岸3栋1单元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刘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住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颐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住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住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住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武汉住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