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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庞新苓与崔文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新苓,崔文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334号原告庞新苓,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文辉,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新苓诉被告崔文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新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新苓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