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毛仁海与毛冬初、毛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仁海,毛冬初,毛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051号原告:毛仁海。被告:毛冬初。被告:毛传利。原告毛仁海诉被告毛冬初、毛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仁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仁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仁海负担。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