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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涛与高亚周、刘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涛,高亚周,刘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787号原告赵涛,男。委托代理人刘拥华,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亚周,男。被告刘兵,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石军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学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负责人马磊,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学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涛与被告高亚周、被告刘兵、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涛的委托代理人刘拥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学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亚周和被告刘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涛诉称:2015年10月05日,在川汇区八一路上,高亚周驾驶货车(车号为豫PDH6**号,车辆登记车主为刘兵)与赵涛驾驶的出租车(车号为豫PT03**号,车辆登记车主为周口市宏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车辆承包人为赵涛)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涛受伤,车辆损坏。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高亚周负担事故全部责任。货车(车号为豫PDH6**号,车辆登记车主为刘兵)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高亚周、被告刘兵、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7169.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共同辩称:1、在查明被保险车辆不存在无证驾驶、未定期年检,套牌等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依法理赔。2、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责任,且与误工费系重复计算,依法不应当支持。3、拖车费、评估费用属间接损失,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我方不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被告高亚周、被告刘兵庭后共同辩称:1、货车(车号为豫PDH6**号,车辆登记车主为刘兵)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原告赵涛的损失。2、我方为原告赵涛垫付医疗费2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在理赔时应当给付我方,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05日,在川汇区八一路上,高亚周驾驶货车(车号为豫PDH6**号,车辆登记车主为刘兵)与赵涛驾驶的出租车(车号为豫PT03**号,车辆登记车主为周口市宏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赵涛)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涛受伤,车辆损坏。赵涛在周口协和骨科医院住院治疗62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4089.5元。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赵涛的误工费为7781元(125.5×62=7781)、护理费为4836元(78×62=4836)、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100元(50×62=3100)、交通费为620元(10×62=620)。赵涛驾驶的出租车(车号为豫PT03**号,车辆登记车主为周口市宏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经评估,车辆损失数额为16380元、停运损失为17700元,拖车施救费640元。综上,赵涛的医疗费等损失数额65146.5元。因车辆损失评估,赵涛支付评估鉴定费1320元、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高亚周负担事故全部责任。轿车(车号为豫PEF0**号,车主为刘兵)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险。另查明:一、高亚周、刘兵为赵涛垫付住院医疗费总数额为1512元。高亚周、刘兵为赵涛垫付门诊医疗费488元,该票据由其保管,自行申请保险理赔。二、赵涛驾驶的出租车(车号为豫PT03**号)登记车辆所有人为周口市宏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车辆承包人为赵涛。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高亚周在交通事故中负担全部责任,被告高亚周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险,所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原告赵涛财产损失费2000元、医疗费10000元,合计金额120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原告赵涛损失53146.5元。原告赵涛应当返还被告高亚周、刘兵为其垫付的住院医疗费15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120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理赔原告赵涛损失51634.5元、理赔被告高亚周、被告刘兵垫付款1512元,合计数额53146.5元。三、驳回原告赵涛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2元,鉴定费132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2092元,被告高亚周、刘兵负担2070元,原告赵涛负担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米宏伟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丁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