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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余洪斌与朱太新、余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洪斌,朱太新,余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财保34号申请人余洪斌,居民。被申请人朱太新,居民。被申请人余芳,居民。申请人余洪斌因与被申请人朱太新、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太新、余芳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余晨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A22号楼1228号商业用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洪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太新、余芳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余晨阳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A22号楼1228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淮房权证城镇.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