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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孟维强与邱景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维强,邱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孟维强。被执行人邱景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维强申请执行邱景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2916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