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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戴建峰、白淑秀与被执行人徐加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峰,白淑秀,徐加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戴建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淑秀,女,汉族。被执行人徐加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戴建峰、白淑秀与被执行人徐加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