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善君与被执行人肖勇、杨富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君,肖勇,杨富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张善君。被执行人肖勇。被执行人杨富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向被执行人肖勇、杨富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勇、杨富鲜自行履行,但被执行人肖勇、杨富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富鲜在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存款8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 杨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