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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包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9刑初8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某,女,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半文盲,住翁源县。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3日8时41分许,翁源县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接到蔡某甲报警:称其在坝仔X大门口,现因土地纠纷引起争吵。接到警情后,翁源县公安局坝仔派出所副所长郭某某会同民警叶某某根据翁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依法前往坝仔镇X村处置。在郭某某、叶某某到达坝仔镇X村大门前空地后,郭某某、叶某某经过现场询问,了解到蔡某乙、被告人包某某(蔡某乙妻子)、蔡某丙(蔡某乙女儿)一方与蔡某丁、蔡某甲、刘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郭某某、叶某某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时,被告人包某某手持拖鞋、蔡某丙手持石头意图殴打刘某某,郭某某发现后上前阻止,包某某、蔡某丙因被阻止后无法殴打刘某某,二人遂用手拉扯郭某某的警服,蔡某丙用手撕脱郭某某警服的肩章并用持在手中的石头意图殴打郭某某,被郭某某及蔡某乙阻止。随后蔡某丙持石头殴打蔡某丁,郭某某上前去阻止蔡某丙继续殴打蔡某丁,蔡某丙则持石头威胁郭某某和拉扯郭某某的警服,包某某看到亦上前用手抓伤郭某某的左颧部、同时抓住郭某某进行拉扯,后经蔡某乙劝止后二人才放开郭某某。经法医鉴定,郭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播放了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且造成处警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包某某第二次庭审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两次开庭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上午,翁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蔡某甲在坝仔X大门口,因土地纠纷引起争吵。接到警情后,翁源县公安局坝仔派出所副所长郭某某会同民警叶某某根据翁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依法前往坝仔镇X村处置。在郭某某、叶某某到达坝仔镇X村大门前空地后,郭某某、叶某某经过现场询问,了解到蔡某乙、被告人包某某和蔡某丙(另案处理)一方与蔡某丁、蔡某甲、刘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郭某某、叶某某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时,被告人包某某手持拖鞋、蔡某丙手持石头意图殴打刘某某,郭某某发现后上前阻止,包某某、蔡某丙因被阻止后无法殴打刘某某,二人遂用手拉扯郭某某的警服,蔡某丙用手撕脱郭某某警服的肩章并用持在手中的石头意图殴打郭某某,被郭某某及蔡某乙阻止。不久,蔡某丙再次与蔡某丁发生争吵并持石头殴打蔡某丁,郭某某上前阻止,蔡某丙则持石头威胁郭某某和拉扯郭某某的警服,包某某看到亦上前用手抓伤郭某某的左颧部并抓住郭某某进行拉扯,后经蔡某乙劝阻后二人才放开郭某某。经法医鉴定,郭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理及立案等情况。2、受理报警登记表、翁源县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证实,该案的报警及处警情况。3、郭某某、叶某某出具的处警经过证实,坝仔派出所民警郭某某、叶某某处警时被包某某、蔡某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事实。4、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郭某某、叶某某的警察身份。5、翁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郭某某、叶某某在处警时,郭某某被包某某、蔡某丙撕烂警服、打伤。为固定现场情况将被撕烂的警服、受伤情况进行拍摄固定,并制成相片。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撕烂的警服、受伤的伤口照片证实,郭某某的警服被撕烂及其被打伤的情况。7、翁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郭某某的受伤情况。8、叶某某出具的关于坝仔派出所郭某某副所长被妨害公务案视频拍摄说明证实,拍摄视频的情况。9、翁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包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被传唤到案,其无自首情节。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包某某的年龄、身份等情况。1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未查询到被告人包某某的违法犯罪记录。12、翁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能抓获蔡某丙的情况。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3日8时许,蔡某丁来到我家中通知我二公婆说和我换的荒地,现在蔡某乙说是他家的,不准蔡某丁用来做屋。接着我老公蔡某甲就去现场。我过了一会儿去到现场后,发现蔡某乙、包某某、蔡某丙、蔡某甲、蔡某丁各站一个位置讨论着荒地的归属权。我放好摩托车走前去,这时派出所的二个民警也刚好到达现场,其中一个民警很高大戴着眼镜。民警对我们双方说有什么事你们慢慢商量,不要吵架打架,有什么问题提出来可以解决的。可是包某某不听还好,一听就用手指着我骂“贼嘛”,我就骂包某某“乐人嘛”。蔡某丙一听就上前骂我说,你抓到我妈去“乐人”了。我也回骂,我又偷了你的什么东西。双方骂起来,争吵中,蔡某丙捡到一个石头上前一手一拱我的手部、肩膀等位置。戴眼镜的警察马上上前站在我们中间隔开我们。而包某某侧冲过来一手拿着一只拖鞋指着我骂,并想用拖鞋打我,又被戴着眼镜的警察拉开,可是这时包某某和蔡某丙就骂派出所的人救“恶交”,二母女用手死命拉住警察的上身衣服不放,戴眼镜的警察对她们说放手,而包某某和蔡某丙二母女不放手,还是死死地拉住警察的衣服不放,而蔡某丙还用脚去踢警察的脚部。这时另一矮小警察上前劝阻,并将包某某和蔡某丙拉开,拉开后,包某某还不服气又冲上前来用一只拖鞋打在我右眼位置,被打后,我也准备脱下拖鞋来打对方,可是被那个戴眼镜的警察上前拉开了。拉开后,双方对骂,蔡某丙骂蔡某丁老乌龟,就是你搞出这件事来的,并从地面上捡到一个石头去打蔡某丁,戴眼镜的警察又上前拉开蔡某丙。由于距离远没拉住,蔡某丙用手抓住石头冲到蔡某丁身前,一石头打在蔡某丁嘴角上,蔡某丁的嘴角就出血了。打到之后就被冲上前的那个戴着眼镜警察拉开,而在拉的时候,蔡某丙就去抓警察的眼镜,并把警察的脸部左眼部位抓伤了,拉开后没有再打了,警察对我们说,双方要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包某某、蔡某丙不理就离开,蔡某乙说他会来。包某某用于殴打我的是一只白色的女装拖鞋,包某某当时穿在脚上,现被其带走了。蔡某丙用于殴打蔡某丁的石头是在现场捡到的,有三个常人拳头大小,长长的伴有黄色的石头,被蔡某丙丢在现场地面上。一到现场警察就说他们是坝仔派出所的民警,并穿警服,开警车来的。蔡某丙、包某某骂了警察,在警察劝阻时,骂警察是吃屎的。我发现戴着眼镜的警察上身衣服肩膀位置被撕破,脸部左眼部位破皮受伤了。2、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3日早上8时许,蔡某丁来到我家说蔡某乙不准他动工建房子,接着我去到我村地名为“大路背”的地方,也就是X村大门口旁边,我对蔡某乙说我的地方给蔡某丁做房屋,你有什么理由不准蔡某丁做,蔡某乙说我就是不准他做房子,后来蔡某乙又说他以前交换给蔡某丁的屋基被蔡某丁卖了,我说那是你们以前的事,现我的地方给他做房屋你就不能阻止人家做,蔡某乙就是不准蔡某丁请来的钩机开工,我与他们讲理时蔡某乙的妻子包某某脱下她脚下的拖鞋指着我的头,想打我的头部,我往后退,她女儿也上来用手指点着我并开粗口骂我,我不理她们。我当时说不管怎样就是要开工打地基,她们说你们要是开工挖地我就砸碎你们的勾机。然后勾机也停下了,接着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来了,办案人员做双方的工作并劝解双方,接着我妻子刘某某来了,刘某某一到就说这地方与你家有什么关系,怎么不让人家做房屋,蔡某丙就从地上拿起一个石头与包某某一起去打刘某某,派出所的郭副所长就上前去拦住她们,包某某一拳打在刘某某的头上右眼角边,郭副所长用手去拦住包某某与蔡某丙,包某某用双手去抓郭所长的衣服和手部、头部,蔡某丙用石头去砸郭所长身上,有没有用石头砸到郭所长我就没有看清楚,当时包某某用双手抓住郭所长胸前的衣服不放手,蔡某乙上来想拉开包某某,包某某就是不放手,蔡某丙就用脚踢郭所长的脚,拉了约有三四分钟包某某才放手松开郭所长的衣服。双方没有动手,但还是在争吵,约过了十几分钟包某某与蔡某丁争吵,这时蔡某丙从地上拿起一个石头冲过去用石头打了蔡某丁嘴巴上一下,当时我看蔡某丁嘴巴上流血,郭所长就用手拦住她们母女不准她们再打蔡某丁,包某某又双手去抓郭所长的衣服和脸部,蔡某丙又用手上的石头去打郭所长,打郭所长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楚,有无打到郭所长我也没有看清楚,然后就没有再打了。民警开警车一到来就表明身份说我们是坝仔派出所的,并全身穿警服。3、证人蔡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3日,我请来一台勾机在坝仔镇X大门附近准备勾土建楼,当勾机准备勾土的时候,蔡某乙的妻子包某某、女儿蔡某丙来了,包某某上前不准我的勾机勾土,说是她家的地方。我叫勾机先不要勾了,接着我打电话给蔡某甲。过了一会,蔡某甲和他妻子刘某某来了,接着蔡某甲叫我打110报警。后来坝仔派出所的两个民警来了,他们到达现场后表明身份说他们是坝仔派出所的民警,口头警告说不准打架,有事慢慢商量。这时包某某和刘某某两个人互相对骂起来,接着,包某某脱了脚上的白色拖鞋,用右手拿起一个拖鞋向刘某某打去,刘某某的右眼被打伤了,刘某某被打后,后退了几步。这时坝仔派出所身材较高大的一个民警上前拦住包某某,包某某没有继续打刘某某了。停了一会,蔡某乙一家人将矛盾指向我,包某某和蔡某丙想上前来打我,其中蔡某丙的右手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石头,坝仔派出所较高大的民警上前和包某某、蔡某丙面对面拦住她们两个,并大声的说不准打架,但是包某某和蔡某丙不但不听警告,反而用手撕扯民警的衣服,想上前来打我,我被蔡某丙用左手打伤了嘴巴的下唇,出了很多血。接着,蔡某丙和包某某停了下来继续和我争吵并骂我,争吵了没一会,包某某和蔡某丙又想上前来殴打我,其中蔡某丙右手拿着之前捡的石头并举起石头想来砸我,身材较高大的民警就上前警告并制止,但是包某某和蔡某丙还是不听警告,继续冲上来想打我,民警在拦住她们母女的时候,包某某和蔡某丙又继续撕扯民警的衣服,民警的衣服都被她们母女给扯烂了,要不是民警拼命阻拦了包某某和蔡某丙,我肯定会被包某某和蔡某丙打得更伤,民警在阻拦包某某和蔡某丙的时候左脸受了伤。后来民警就打电话增加警力来控制现场。过了一阵,有三个民警赶到现场将我们带回坝仔派出所进行调查。4、证人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3日9时许,我们发现蔡某丁叫了一辆勾机来到X村大门,离我家约五十米远的地方动工,我跟我老婆包某某过去跟蔡某丁说这是公家的地方,你要做屋,你也要给回地方给我,蔡某丁就说这个地方是蔡某甲给他做屋的,他打电话叫了蔡某甲两公婆过来。蔡某甲过来后对我老婆包某某说这地方根本就不关你家的事,夫娘嘛也要搞服你来。我老婆听到后很生气就和蔡某甲两公婆对骂起来。吵了一会后,不知道谁报警的,坝仔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来到后,蔡某丁跟蔡某甲先跟派出所的民警说了一堆话,说地方是他们的不关我们家的事,这时我也上前来说理由。在我们讲的过程中,我老婆听到蔡某甲跟蔡某丁说的话很生气,也过来跟蔡某甲两公婆对骂,骂着骂着我老婆很冲动,脱下她的一只拖鞋拿着要去打蔡某甲两公婆,民警拦住了我老婆,叫她不准打人,这时候我女儿蔡某丙上前对民警说关你什么事,同时用手抓住民警的衣服,民警叫她放手,她也不放,继续抓住撕扯,我过去劝我女儿你抓住人家民警的衣服干什么,赶紧放掉。通过我劝说之后,我女儿暂时放手了。两边分开之后,停了一下子,双方又吵起来了,越吵越厉害,我女儿在吵骂的过程中捡起一个路边的石头要去打蔡某丁,民警拦住我女儿不准她过去,于是我女儿和民警缠在了一起,我老婆也冲了过来,我老婆和我女儿两人使劲抓住民警衣服,不听民警劝解,同时将攻击转向执勤民警,对民警推搡、谩骂、撕扯,场面比较混乱,混乱中是谁弄破民警的衣服,抓伤民警的额头我不清楚。后来我去拦,我女儿蔡某丙丢掉了石头,我老婆跟女儿被我拉开,没有继续纠缠撕扯民警。蔡某丁的伤和执勤民警的伤我没有看到是谁打伤的,可能是我老婆包某某、蔡某丙在扯民警时弄伤的。当时民警一来到现场就表明身份是坝仔派出所的民警,民警开着警车来的,身上穿着警服。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3日上午9时许,我进入X牌坊约50米的地方时看到一个中年男子和一个中年妇女在吵架,我走上前看了一会儿发现双方是因土地纠纷引起吵架的。当时中年男子的妻子刘某某、中年妇女的女儿(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少妇)都在现场,也在吵。那个中年妇女说着说着就拿起一只穿着的拖鞋想打中年男子,后来中年男子就打电话报警了。在这之前双方一直吵,但是都没有动手。后来坝仔派出所的郭所长和另外一个民警来了后,表明身份,然后了解情况就跟双方说有什么事可以商量不要打架。双方争吵越来越激烈。中年妇女拿着手中拖鞋,就要走上前去打刘某某,这时少妇就在地上用右手捡起一块石头,接着冲到刘某某面前用手一推刘某某,同时右手举起手中的石头准备砸向刘某某,郭所长和另一位民警就立即上前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少妇用左手将郭所长的右肩章撕烂,然后用手扯住郭所长的警服,还举起右手的石头想砸郭所长。这个时候我上去跟这对母女说你们不要用石头砸派出所的。但是妇女还是抓住郭所长的衣服不听劝,后来我离开现场。当我返回现场时看到郭所长左边太阳穴处被抓伤,还有一个老年男子嘴角上流血。6、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3日8时36分,我接到坝仔派出所值班室电话称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坝子镇X村大门口附近有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我与值班副所长郭某某驱车前往现场,当我们到达X村大门口时,发现大门右边的荒地有多人在争吵,我与郭某某副所长随即下车并上前向争吵双方了解情况,经现场询问得知,双方均是X村十二组人,一方是包某某、蔡某丙、蔡某乙;另一方是蔡某丁、蔡某甲、刘某某。双方系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的,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各说各的理,在互相争吵对骂过程中,我看到包某某脱下穿着的一只拖鞋拿在手上,并上前准备打刘某某,蔡某丙也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并冲到刘某某面前举起石头准备砸刘某某,郭某某副所长见状立即上前阻隔在刘某某面前拦住蔡某丙,同时大声警告包某某、蔡某丙住手,不准打人。但是包某某、蔡某丙不听制止,猛力推搡郭副所长,蔡某丙还用左手撕扯郭副所长的警服,将郭副所长右肩警衔扯下,包某某则用手抓住郭副所长胸前的警服不松手,蔡某丙还举起石头想砸郭副所长,我见状大声警告蔡某丙住手。郭副所长也口头制止蔡某丙住手,包某某老公蔡某乙见状在旁边劝阻后,包某某和蔡某丙才松开郭副所长。过了约五分钟,蔡某丙又走到蔡某丁面前与其争吵起来,接着就用左手往蔡某丁嘴角打了一拳,紧接着举起右手的石块想去砸蔡某丁,郭副所长见状又冲过去蔡某丁面前,用身体挡住蔡某丙并口头制止蔡某丙,这时蔡某丙大声说:“你继续拦着,我就用石头砸死你!”同时继续撕扯着警服对郭所长进行推搡,这时包某某则冲上前去抓郭副所长的面部,造成郭副所长左眼角受伤,其佩戴的近视眼镜也掉落在地上。我一边大声制止包某某母女的不法行为,一边拿出手机进行录像取证。包某某和蔡某丙仍然不停手,继续推搡郭副所长,之后在郭副所长多次警告及包某某老公蔡某乙的制止下,包某某和蔡某丙才放开郭副所长。随后,我们将蔡某甲、刘某某、蔡某乙及蔡某丁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而包某某和蔡某丙离开现场后一直逃避调查。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述称,2015年9月23日8时36分许,坝仔派出所值班室接到110指令称,在坝仔镇X村大门口附近有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要求出警处置。我接到电话后,立即带领坝仔派出所民警叶某某驱车前往现场处置,当我们到达X村大门口时,发现在大门口右边的荒地有多人争吵,我与叶某某随即下车上前表明身份后向争吵的双方了解情况。经现场询问,双方均为坝仔镇X村12组村民,一方是包某某、蔡某丙和蔡某乙;另一方是蔡某丁、蔡某甲和刘某某。双方系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的,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各说各的理。在互相争吵对骂过程中,包某某脱下自己穿的一只拖鞋拿在手上,行前去准备殴打刘某某,其女蔡某丙也从地上拾起一块石头冲到刘某某面前并举起石头砸向刘某某,我见状立即上前用身体挡在刘某某和蔡某丙之间,同时大声警告包某某和蔡某丙住手、不准打人。民警叶某某也口头制止包某某和蔡某丙。但是包某某和蔡某丙不听劝阻,蔡某丙用左手撕扯我的警服,将我警服上右肩警衔撕脱掉在地上,包某某则用手紧抓住我胸前的警服,同时撕扯不放。这时,蔡某丙还用右手举起石头要砸我,被我口头制止了。在包某某老公蔡某乙的劝阻下,包某某和蔡某丙这才松手。大概过了五分钟,蔡某丙又走到蔡某丁面前与其争吵,用左手打了蔡某丁嘴角一拳,然后举起拿在右手中的石头要去砸蔡某丁,我看到后又立即冲到蔡某丁面前挡住蔡某丙,并口头制止蔡某丙,但蔡某丙不听劝阻,并大声说:“你再继续拦着,我就用石头砸死你!”同时撕扯我身上的警服并推搡我,包某某见我挡住其女蔡某丙,就冲上前用手抓挠我的脸部,我佩戴的近视眼镜随即摔落地上,民警叶某某一边大声制止包某某母女,一边用手机拍摄录像,但包某某母女仍不停手,继续对我推搡,后在包某某老公蔡某乙的劝阻和拉扯下,包某某母女才松手放开我。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包某某供称,2015年中秋节前几天一天早上,我在翁源县坝仔镇X村十二组家中看到距离我家几十米远的荒地上,蔡某丁带着挖掘机过来要挖那块荒地。我出去问蔡某丁干什么?蔡某丁说这块地他和蔡某甲置换了,他带挖掘机来清理。我说这块荒地是我的,不能挖。蔡某丁让挖掘机停下来,然后他去找蔡某甲。我在荒地边等蔡某丁来,并让挖掘机司机去了我家中喝茶。等了大概十几分钟,蔡某甲来到现场,我没有发现蔡某丁。蔡某甲见到我就大声说这块荒地是他的。我说这块地方不关他事,他的地方在上方挖开了的,这块荒地是我的。我和蔡某甲争吵起来,最后蔡某甲对我说:“今天就要打服你来。”并捡起一块石头拿在手中一直和我对骂。不清楚过了多久,派出所两个民警驾驶警车来到现场后,其中一个较高大戴眼镜的民警过来了解情况,劝我们不要打架,有什么事情冷静下来慢慢商量。我和蔡某甲继续对骂,派出所民警一直在现场,发现我们对骂激动的时候过来将我们劝开。最开始争吵的时候只有我和蔡某甲,民警来到现场后,我女儿蔡某丙和我丈夫蔡某乙由我家里出来,蔡某甲的妻子刘某某接着也过来,之后蔡某丁也出现了。刘某某来到现场就骂我“乐人嫲”,我也骂她“贼嫲”,我和刘某某吵架,我女儿听见刘某某骂我,她就过来帮我骂刘某某。吵着的时候我很生气,脱了穿着的拖鞋想要打刘某某,我女儿也捡起一个石头拿在手中要去打刘某某。这个时候那个戴眼镜的民警马上过来拦在中间,然后两手张开拦住我母女两人,并叫我们不要打架。我和我女儿被戴眼镜的民警拦住,无法冲过去刘某某那边打她。在阻拦的时候,我女儿说戴眼镜民警弄到了她的胸部。我听到很生气,就用双手抓住戴眼镜民警的警服不放,并说“有你们这样做的吗,你们这样做怎么行?”,民警说了什么我记不清楚了,只知道后来民警叫我放手,我丈夫过来劝我放手,我放开了。之后我女儿到一旁责骂蔡某丁,戴眼镜的民警又过去劝他们不要吵架。接着不一会儿,我女儿和蔡某丁争吵激烈起来,然后她又捡起一块石头要去打蔡某丁。戴眼镜的民警见状又去阻拦我女儿蔡。我看到这样认为民警专门帮对方,也冲过去拽住民警的警服,并推民警,民警的眼镜不知道什么时候掉了,左眼角处也不知什么时候被弄伤了。戴眼镜的民警用两手抓住我和我女儿各一个手臂阻拦我们母女,另一边我女儿还用脚和蔡某丁互相踢打了几下。当时我心中认为派出所民警阻拦我们母女,是在帮对方欺负我们,于是我一直抓住戴眼镜民警不放,并责骂他不公。接着我丈夫蔡某乙过来将我抓住民警警服的手拉开,然后我和我女儿骂了几句就回家了。民警到达现场就是因为我们和蔡某丁、蔡某甲发生了土地纠纷,民警来现场执行公务处理纠纷的。民警在现场阻拦我们打架,是属民警义务行为。我们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时候,民警没有使用暴力。当时戴眼镜民警出手劝阻我们打架,另外一个较矮小的民警就用手机拍摄现场。当时我女儿好像骂了民警,也说了要打民警的话语。五、鉴定意见(翁)公(司)鉴(损)字(2015)1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郭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六、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视听资料1、处警视频资料证实,民警郭某某、叶某某处警时被被告人包某某和蔡某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情况。2、讯问被告人包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包某某的审讯情况。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旺青审 判 员  黄爱娣人民陪审员  阮汉先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