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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锦英与林中康、张黎霞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锦英,林中康,张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锦英,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中康,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黎霞,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院(2015)杭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黎霞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紫金路东二环路北五巷1号第四层,房产权证号为杭房权证(2011)字第1101**号房屋及车库,并责令被执行人林中康、张黎霞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林锦英归还欠款,但被执行人林中康、张黎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黎霞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紫金路东二环路北五巷1号第四层,房产权证号为杭房权证(2011)字第110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