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要飞与郑孟成、郑缘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要飞,郑孟成,郑缘嘉,宋冠南,钟路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435号原告胡要飞。被告郑孟成。被告郑缘嘉。被告宋冠南。被告钟路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要飞诉被告郑孟成、郑缘嘉、宋冠南、钟路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孟成、郑缘嘉、宋冠南、钟路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要飞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要飞撤回对被告郑孟成、郑缘嘉、宋冠南、钟路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胡要飞负担。审 判 员 袁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夏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