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7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成兵与缪正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兵,缪正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174号原告杨成兵,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缪正学,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兵诉被告缪正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兵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成兵负担。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智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