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某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250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曾因赌博,于2015年8月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被羁押),2016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苏0509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暂扣于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丁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