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工业集中区(殷白村)。法定代表人:张敏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孟琴。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09日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颖 微信公众号“”